防城港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 前身為防城港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防城港撤區建市后于1993年9月25日成立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轄防城區工商局、港口區工商局、東興市工商局和上思縣工商局4個縣級局,管轄37個工商所。市局機關設有辦公室(信息管理科)、法規與行政執法監督科、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科、消費者權益保護科、市場與合同規范管理科、食品流通監督管理科、企業與個體私營經濟管理科、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管理科、商標廣告監督管理科、人事科、財務科等11個職能科室和按有關規定設置的離退休人員工作科、監察室、機關黨委、經濟檢查支隊、企業注冊分局、專業市場管理分局、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各1 個。地址:防城港市桃花灣廣場北側 郵編:538001
主要職責編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在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轄區的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二)負責對本行政轄區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等市場主體進行登記注冊并監督管理,承擔本行政轄區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三)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本行政轄區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四)承擔監督管理本行政轄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本行政轄區發生的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五)承擔查處本行政轄區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六)依法查處本行政轄區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本行政轄區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八)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本行政轄區動產抵押物登記和股權出質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本行政轄區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本行政轄區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十)負責本行政轄區的商標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加強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志、官方標志的保護工作。(十一)組織實施本行政轄區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發布本行政轄區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為當地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相關信息服務。(十二)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轄區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十三)根據授權,管理本行政轄區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勞動人事、機構編制、基本建設、經費、資產、紀檢監察、內部審計等工作。(十四)承辦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編輯 根據以上職能,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設十八個職能科室(一)辦公室(信息管理科)(二)法規與行政執法督察科(三)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科(四)消費者權益保護科(五)市場與合同規范管理科(六)食品流通監督管理科(七) 企業與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科(八)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管理科(九)商標廣告監督管理科(十)人事科(十一)財務科(十二)離退休人員工作科(十三)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十四)機關黨委(十五)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專業市場管理分局(十六)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檢查支隊(十七)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注冊分局(十八)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