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自治區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條例,并組織監督實施。(二)組織管理全區工商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注冊,依法核定注冊單位名稱,審定、批準、頒發有關證照,并實行監督管理。
(三)組織監督檢查市場競爭行為,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案件,依照法律、法規打擊流通領域的走私販私行為和經濟違法違章行為。
(四)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組織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的經銷摻假及假冒產品行為。
(五)組織實施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規范管理和監督。
(六)組織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
(七)組織管理經濟合同,組織查處合同欺詐行為,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管拍賣行為。
(八)組織開展對注冊商標及商標印制單位的監督管理,申報馳名商標,認定自治區著名商標,查處假冒商標和商標侵權行為。
(九)組織管理廣告發布與廣告經營活動,依法確認廣告經營單位主體資格。
(十)組織管理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和私營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行為。
(十一)負責領導全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十二)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