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方式、行政和法律、法規,領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行工作。
(二)組織管理全市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單位、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依法核定注冊單位名稱等登記事項,審定、批準、頒發有關證照,依法對登記注冊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實行監督管理。
(三)組織檢查市場競爭行為,查處壟斷和不正道競爭案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打擊流通領域的走私販私和經濟違法違章行為。
(四)組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組織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的經銷摻假及假冒偽劣產品行為。
(五)組織實施本市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規范管理與監督,負責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登記注冊。
(六)組織管理全市經紀人、經紀機構。
(七)組織實施全市合同行政監督管理,組織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管拍賣行為。
(八)組織管理全市商標工作;組織查處商標違法行為,監督管理商標印制單位、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評估機構。
(九)組織管理全市廣告資格的審批、監督管理廣告發布和廣告經營活動,查處違法違章廣告行為。
(十)組織管理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為主投資設立的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伙企業的經營行為。
(十一)對本市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行垂直管理,領導業務工作和干部人事、機構編制、財務基建、紀檢監察、內部審計監督等有關工作。
(十二)指導掛靠的協會、學會、消費者委員會等社會團體的工作。
(十三)承辦省局和中共邵陽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