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概況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政策和規范性文件;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和服務質量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投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動產抵押物登記和股權出質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商標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加強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志、官方標志的保護工作;負責馳名商標的推薦和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全區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分析、公開及管理工作, 承擔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監督管理平臺的建立、維護和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立、完善工作。
(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三)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四)承擔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黨建工作。
(十五)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