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玉林市政府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在玉林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轄區的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
(二)負責對本行政轄區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等市場主體進行登記注冊并監督管理,承擔本行政轄區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本行政轄區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監督管理本行政轄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本行政轄區發生的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本行政轄區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依法查處本行政轄區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本行政轄區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本行政轄區動產抵押物登記和股權出質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本行政轄區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本行政轄區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本行政轄區的商標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加強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志、官方標志的保護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全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分析、公開及管理工作, 承擔全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監督管理信息平臺的建立、維護和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立、完善工作。
(十二)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轄區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三)承擔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黨建工作。
(十五)指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十六)承辦玉林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