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實施提高質量整體水平、標準化和計量事業發展規劃;擬訂相關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 二)按規定組織指導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三)負責各類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的責任。
(四)依法承擔對市場經營秩序監管職責;負責市場交易(含電子商務)行為和有關服務行為監管職責,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依法監督管理中介機構及中介活動;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人員及其直銷活動,依法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等經濟違法行為。
(五)組織實施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推薦全國馳名商標和省著名商標;組織認定全市知名商標。
(六)依法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組織開展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的咨詢、投訴、舉報的受理、處理和網絡體系建設等工作。
(七)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規范合同行為;依法辦理動產抵押物登記;依法監督管理拍賣行為,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八)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質量宏觀管理工作,負責國家質量振興綱要、名牌產品發展戰略、質量獎勵制度的組織實施;承擔全市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職責;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調查,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十)負責全市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管理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監督檢查和風險監控工作;組織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制度。
(十一)負責統一管理全市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執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組織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范和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二)統一協調管理全市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標準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負責企業標準備案工作,負責管理市內各行業參與國家或者國際標準化活動的工作,管理全市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負責標準的宣傳、實施和監督工作。
(十三)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市認證認可工作,組織實施認證認可的監督管理制度、規定,依法監督和規范認證市場,監督管理自愿性認證、認證咨詢等中介服務和技術評價行為,組織實施對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實驗室計量認證的監督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五)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市質量技術監督科技發展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引進工作,承擔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申報、監管工作,組織實施職業資格工作。
(十六)指導和監督縣(市、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業務工作。
(十七)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