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辦法,并監督實施。
(二)組織管理工商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注冊工作;辦理市屬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和經營機構的注冊,依法核定注冊單位的名稱,頒發有關證照;查處違反企業注冊管理法規的行為。
(三)組織實施各類市場(包括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生產要素市場、文化市場及其他特殊市場)經營秩序的規范管理和監督;監督管理租賃柜臺經營活動、商品展銷會和糧食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
(四)組織監督檢查市場競爭行為,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及其他市場交易違法違章案件,依法打擊流通領域的走私販私行為和經濟違法違章行為。
(五)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組織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的經銷摻假及假冒產品行為。
(六)組織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
(七)依法監督管理經濟合同,組織查處違法合同案件,打擊合同欺詐行為,調解合同糾紛;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和以企業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登記工作;監督管理拍賣活動。
(八)監督管理廣告發布與廣告經營活動,組織查處違法違章廣告。
(九)負責商標管理工作;組織查處商標侵權案件、假冒商標案件、商標非法代理案件及其他商標違法案件,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組織推薦馳名商標、山東省著名商標;監督管理商標印制,審批煙草制品、人用藥品商標印制資格;管理轄區內特殊標志,監督和指導商標代理、商標評估機構以及商標民間社團組織的工作。
(十)組織管理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和私營企業的經營行為。
(十一) 對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實行垂直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管理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領導干部;按照有關規定,管理本系統的人事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管理本系統的財務經費、國有資產、裝備、基建等工作;負責本系統干部職工的教育培訓、政治思想工作和隊伍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