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依法組織管理全市各類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注冊,核定注冊單位的名稱,審定、批準、頒發有關證照并實行監督管理,查處違反企業注冊管理法規的行為。
(三)依法對全市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實施規范管理和監督;監督管理租賃柜臺經營活動、商品展銷會和糧食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工作;
(四)依法組織監督市場競爭行為,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販私、傳銷等經濟違法行為。
(五)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依法組織監督市場交易行為,組織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揮、調度全市12315投訴舉報網絡的運行,受理消費者申訴、舉報;依法對全市流通領域商品質量進行監管;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質量監測及相關市場準入制度;承擔流通環節商品質量案件和食品案件查處工作。
(六)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七)指導廣告業發展;依法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管,組織查處違法合同案件,打擊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調解合同糾紛;依法組織管理抵押物登記;監督管理拍賣活動。
(八)依法對廣告和廣告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戶外廣告進行登記管理;組織查處違法廣告。
(九)負責商標管理工作;組織查處商標侵權案件、假冒商標案件、商標非法代理案件及其他商標違法案件,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組織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推薦工作;監督管理商標印制;管理轄區內特殊標志;監督和指導商標代理、商標評估以及商標民間社團組織的工作。
(十)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管理;承擔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依法負責監管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一)對所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實行垂直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管理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領導干部;按照有關規定,管理本市系統的人事工作;管理本市系統的財務經費、國有資產、裝備和基建等工作;負責本市系統干部職工的教育培訓、政治思想工作和隊伍建設。
(十二)承辦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