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轄區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的登記注冊工作;監督檢查內的經營單位和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依法組織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規范管理;組織查處市場中的壟斷、不正當競爭、走私販私、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違法行為;受理轄區內消費者投訴,組織查處嚴重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組織實施轄區內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合同行政監管,組織動產抵押物的登記;查處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對轄區內商標實行管理,查處商標假冒、侵權行為;監督管理轄區內廣告發布和廣告經營活動,負責戶外廣告的登記初審。
機構職能編輯1、貫徹執行國家、省人民政府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關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2、組織管理工商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單位、個人的登記注冊,依法核定注冊單位名稱,審核、批準、頒發有關證照,對其登記注冊事項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3、依法組織監督管理市場競爭行為,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流通領域的走私販私行為,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經濟違法行為。4、依法組織監督市場交易行為,組織監督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查處假冒偽劣商品行為,受理消費者申訴,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5、組織實施各類市場經濟秩序的規范管理與監督;監督管理電子網絡經營行為。6、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監督管理商標的使用和印制;指導商標代理機構工作。7、組織管理廣告審批發布和廣告經營活動,指導廣告審查機構的工作。8、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管,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指導辦理合同鑒證,監督管理消費類合同格式條款,組織查處合同欺詐行為。9、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以及有關中介服務機構。10、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管理拍賣行為。11、對企業名稱,馳名和著名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商業秘密,商標等實施監督管理和綜合保護。12、組織管理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私營獨資和私營企業的經營行為。13、領導市、區、縣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業務、行政、人事、財物等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和協會、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工作。14、承辦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所在地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